(2013年8月制订,2017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全校师生员工的教学质量意识,认真贯彻和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和《沧州师范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结合我校教学工作的具体实际,对教学质量实施有效的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建立和完善我校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工作是学校经常性的中心工作,教学质量是高校的生命线。建立科学、规范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是学校在不断扩大办学自主权的形势下,加强学校内部自我约束、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的主要保证之一。
第三条 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是对教学过程和教学管理实行全面监控,并以教学质量监控为重点建立起来的科学、规范的组织运行机制。
第四条 沧州师范学院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以科学的管理理论为指导,由制定明确的目标和计划、认真落实目标计划、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后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或行动方案等四个基本过程构成;内容包括目标的确定、各主要教学环节质量标准的建立、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分析(统计与测量)、评估、信息反馈、调控等六个主要环节。
第二章 建立教学制度和质量标准系统
第五条 教学质量监控的目标是在学校发展目标框架下制定的,是指导各项教学工作的“大纲”,是质量控制体系的前提,又是质量评估的重要依据,也是教学质量管理的基础。在教学质量监控中,采用具有整体性、全面性、层次性、相关性、动态性、统一性等特点的系统分析方法,将监控内容、方法、机构、标准加以整体综合,构成一个封闭而通畅的回路,从而保证质量监控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六条 制定教学文件。教学文件是确定教学质量目标的基本保证,主要有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考试大纲、实验大纲和课程教学计划。
第七条 制定教学规章制度。教学规章制度是教学质量监控体系运行的基本保证,主要有教学工作规程和教学运行管理、教学基本建设、教学质量管理、教学改革研究制度等。
第八条 确定各教学环节质量标准。各教学环节的质量标准是教学质量监控的依据。主要有课堂教学标准、教材选用标准、教案标准、辅导答疑要求、实验教学质量标准、实习工作标准、课程设计质量标准、毕业论文(设计)标准、考核标准、素质拓展标准等。
第三章 建立教学运行系统
第九条 教学运行系统是保证教学质量目标实现的基本程序与手段,是各项教学管理制度的集合,是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动力机制、约束机制、自我改进和完善机制,共同促使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第十条 主讲教师岗位资格审查制度。符合岗位资格是指:主讲教师具有讲师及以上职务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通过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的教师。
第十一条 学期课程教学进度表制定和检查制度。教师在授课前要制订所讲授课程的教学进度表,合理安排授课进度。
第十二条 教材选用与编印审批制度。教务处对各教学单位所用教材进行审批和抽查,检查是否符合教学计划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限期进行调整。不定期地召开学生座谈会或问卷调查的形式,了解学生对教材使用情况的意见,把有关结果反馈到相应的教学单位。
第十三条 教师授课环节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教师授课教案、教学课件、课堂讲授、辅导答疑、课外作业、实践教学、考核成绩评定等方面。
第十四条 考试和试卷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考试的考场规则、监考守则、考试组织制度、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办法,以及试卷命题、审批、保密、印刷、启用、评阅、分析、复查、评估、保管等环节。
第十五条 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指导、撰写、答辩、评分等环节。
第十六条 教学条件调配和检查制度。
第四章 建立教学信息收集与处理系统
第十七条 教学信息收集与处理系统是对教学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处理过程的集合,通过建立信息网络和处理系统,对获得的教学信息进行整理、分析和统计,获得定性的结论和定量的数据,从而达到及时了解和描述教学质量状态的目的。
第十八条 开展开学、期中、期末三个阶段的常规教学检查。
开学教学检查以检查教学准备情况、教师和学生上课情况为主,由学校领导带队,教务处组织,各机关职能部门、各教学单位领导共同参与,在每学期上课的第一天进行。
期中教学检查是教学质量的全面检查,由教务处布置,各教学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期末教学检查以监控期末考试的考风、考纪为重点,分别派出学校、教务处、各学院和教学督导组成的考风考纪巡视组,及时巡查和反馈考试情况。
第十九条 建立学校、学院、教研室三级教学督导组织。学校教学督导由主管教学的校长领导,教务处具体协调。教学督导采取协调、商讨、听课、会议、座谈、调查等方式,为学校重大教学政策的制定提供咨询和建议;对学校的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通过大量听课,掌握不同类型、不同层面的课程(包括实验课)的一线教学情况;对毕业论文(设计)质量、试卷质量进行抽查评价;对学院教学工作状况进行评价,提出建设性意见;教学督导参与教学检查与考试巡视等活动,参与审阅培养方案等项工作。
第二十条 建立学生信息员制度,及时了解教学信息。学生信息员由教务处负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教学巡视制度。教学巡视主要由学校、教务处、学院领导、教学督导员、教学管理人员组成,采用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进行巡视。
第二十二条 完善评教制度。主要有学生评教、教师评学、教师评教、管理评教等。对教师课堂教学质量的评价每学期进行一次。在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细致的分析,并将结果及时反馈到教师所在学院,由学院领导向教师本人转达评议情况。
第二十三条 坚持校领导、教务处领导、学院领导、教学督导、教研室主任和教师听课制度。听课记录及评议情况由教务处汇总,并反馈至各学院;各学院于每学期结束前将本学期各类人员的听课评议情况报教务处汇总。
第五章 建立教学质量评价系统
第二十四条 教学质量评价系统是对教学活动的实施过程及结果的评价,也是宏观调控教学工作的重要手段。对教学工作的评价首先要根据教学规律确定评价的内容,及其影响评价内容的各种因素,从而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以此客观地评估教学质量。
第二十五条 专业与课程评估。学校专业结构、专业水平与课程质量直接影响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专业与课程是教学质量的两个重要载体,专业和课程评估工作应当在各项评估中占主要地位。专业与课程评估要正确处理专业设置评估、新专业评估与重点专业评估三者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六条 教师教学工作评估。通过听课、问卷调查、座谈会、个别考核等形式,采用同行评议、专家评价、学生评价等方式,对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综合评估,评估指标要做到既有宏观层面又有微观层面,理想与现实相结合,考评结果直接与教师的岗位聘任挂钩,力求使教师教学工作的评估发挥实际的指导作用。
第二十七条 学生学习质量评估。学生学习质量是教学质量的重要表现。主要通过领导评学、教师评学、督导评学、学生评学等方式进行监控和评估。对学生学习质量进行监控和评估,应以抓学风建设为根本和关键开展工作,严格考试管理、狠抓考风建设,以考风促学风,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第二十八条 院级教学工作评估。院级教学工作是学校教学工作的基石,是组织教学活动、实施各项教学管理制度、保证教学质量的基本单位。开展院级教学工作评估,能更好地发挥院级教学单位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引导各院级教学单位落实学校教学改革、教学建设的方针、整体思路及不同时期的重点工作,强化和突出教学工作的重要性,确保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建立起一套有机联系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十九条 实践教学评估。实践教学内容包括实验、实习、实训、社会实践、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也包括军训、创业活动以及纳入培养方案的社会调查、科技制作、学科竞赛等自主实践与素质拓展活动。上述内容要形成科学合理的体系,每学年进行一次评估。
第三十条 考试评估。考试评估主要包括命题、考试组织、评卷、考试结果分析和试卷评估等方面。考试评估工作由各学院组织,教务处进行抽查。每学期开学后的前6周完成对上学期的考试评估工作。
第三十一条 教学条件评估。教学条件包括教学基本设施和教学经费等。在教学基本设施中,主要评估校舍状况、实验室和实习基地状况、图书馆状况、校园网建设状况、运动场及体育设施;教学经费主要评估本专科业务费、教学差旅费、体育维持费、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费等四项经费占学费收入的比例,以及生均四项经费增长情况。教学条件评估每年进行一次。
第六章 完善信息反馈与调控系统
第三十二条 教学信息反馈与调控系统是掌握教学活动过程各因素在教学管理中的基本状况的组织系统,为教学管理决策提供重要依据,对教学过程进行有效的调控。
第三十三条 教学信息反馈与调控按照分层管理的原则,包括定期和不定期两部分,建立“检查评估——信息反馈——方案调控——教学改革”的动态系统。
第三十四条 开学、期中、期末教学检查的定期反馈和调控制度
对于教师个人教学文件进行检查,包括教学大纲、授课进度表、教案、实验(实训)任务(计划)书或指导书等,检查情况由教研室主任负责向任课教师反馈。发现问题的,由教研室主任负责通知教师限期进行整改。
对于学生反映教师在教学态度、教学方法、备课、授课等方面的情况,由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向任课教师反馈,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第三十五条 平时不定期的教学反馈和调控制度
学校督导员和学院领导、教研室主任不定期检查或听课,与授课教师当面就教学内容、教学组织、教学方法和教学技巧等进行交流和探讨。
教师评学意见经统计汇总后,及时反馈给学院领导、教研室主任、教师本人及学生。
学生对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经统计汇总后采取书面形式反馈给任课教师本人及学院领导。
第三十六条 教务处负责做好信息反馈与调控工作,通过教务、学籍管理、质量监控、实践教学等分管部门具体落实。
第七章 健全教学质量监控组织和队伍
第三十七条 完善的教学质量监控组织和队伍是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有效运作的重要保证。构建学校(教务处)、院级教学单位、教研室三级的纵向监控组织,组成领导干部、管理人员、教师、学生四方面人员的横向监控队伍。
第三十八条 全校教学质量监控工作在分管教学副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组织教学质量监控日常工作和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十九条 院级教学质量监控在院长领导下,由分管教学副院长负责教学质量监控日常工作,发挥教学单位的作用,对本学院的教学质量进行监控。
第四十条 教研室的教学质量监控由教研室主任负责,组织本教研室的听课、试卷命题、阅卷、试卷质量分析、毕业设计(论文)质量分析等工作,通过教研室组织的各类检查、评价,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第四十一条 学生评教由教务处和学院组织;学校和院级分别聘任教学信息员,充分发挥学生在教学质量监控中的作用。
二〇一三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