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师范学院
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工作实施办法
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教师教学工作,激发教师教学的质量意识,健全考核评价机制,以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的教学质量考核工作,进一步调动教师投入教学工作的积极性,全面提高我校教学质量,根据冀教人〔2016〕39号《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学校教学质量考核及备案工作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一)全面、客观地掌握我校的教师教学质量情况,为学校确定不同时期的教学工作重心提供客观依据。
(二)帮助教师了解自己的教学技能和效果,正确认识教学中的优势与不足,不断改进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三)为教师评优、晋职、晋级提供重要依据。
二、考核机构
学校成立教师教学质量考核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教务处、高等教育研究中心(教学质量监控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负责审核考核评价办法、二级考核机构组成、考核结果及解决考核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高等教育研究中心(教学质量监控中心),中心负责制定考核评估办法和指标体系、组织考核、汇总考核结果、报校领导小组审批、考核资料备案等事务。
各学院(或校级教研室)成立二级考核小组,小组由5-7人组成,院长或校级教研室所在部门负责人任组长,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校级教研室主任任副组长,组员由责任心强、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授、副教授担任,负责实施具体考核评价工作。
三、考核时间
教师教学质量考核每学年末进行一次。
四、考核范围、名额分配
(一)凡承担我校全日制本科教学任务的专、兼职教师(含外聘教师)都必须参加教学质量考核。
只承担学院专业课的专兼职教师,其考核由课程开出学院负责;只承担全校公共课的专兼职教师,其考核由公共课程开出学院或校级教研室负责。
教师(专兼职)的授课门数在两门以上,且由不同开课学院或校级教研室开出,只能归属到一个学院或校级教研室进行考核,不能重复计入考核单位的名额基数;其所任课程授课质量应由不同评价主体分别评价后,由考核单位汇总进行综合评分。
(二)教学质量考核优秀比例应不超过各基层考核单位任课教师数(不含外聘教师)的15%。考核学年的两个学期都没有承担全日制本科授课任务的教师,不具备考核资格,不计入考核基数。
五、考核内容与考核标准
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分为学生评教、同行评教、督导评教、二级教学单位质量考核小组评教四个部分。
(一)学生评教侧重于教师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教学效果等方面;学生评教必须在课程考试前进行,未按规定参与评教的学生不得参加课程考试;参加评教的学生人数不得少于教师授课班级人数的80%,否则评教结果无效。学生评教比例纳入二级学院教学质量管理工作考核指标。
(二)同行评教侧重于教学态度、教学能力、课堂教学、立德树人等方面;同行评教在平时听课、集体备课、教学改革研讨、毕业论文指导、实习竞赛指导等基础上进行。
(三)督导评教侧重从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基本功等方面进行教学规范程度、教学驾驭能力的评价。必要时也会结合学生座谈、毕业论文指导质量、试卷命题及评阅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四)各二级教学单位质量考核小组评教根据平时听课、学生座谈、学生作业、学生试卷、教师教案以及教师教学改革、实习指导、毕业论文指导、培训参与等表现,对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全面评价。
(五)教师教学质量考核标准按照《沧州师范学院各主要教学环节质量标准及评价指标体系》文件执行。教学质量评价结果根据得分划为三个等级:87≤S≤100为优秀;60≤S<87为合格;S<60为不合格。
(六)凡在考核学年中因违反教学规定造成二级、三级教学事故的教师,考核等次不得定为优秀。凡在考核学年中因违反教学规定造成一级教学事故的教师,该学年考核等次直接定为不合格。
六、考核组织与实施
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由高等教育研究中心(教学质量监控中心)组织实施。
(一)学生评教
1.学生评教每学期一次,由高等教育研究中心(教学质量监控中心)统一组织,各教学单位协助实施,借助学习通教学评价系统进行。
2.每学期末高等教育研究中心(教学质量监控中心)将从学习通教学评价系统下载学生评教结果分别发给各教学单位,以便各教学单位掌握课程教学质量,发现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帮助教师提升教学水平。
(二)同行评教
二级教学单位同行评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每学期或每学年一次,由二级教学单位“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小组”组织本教学单位全体教师对学期或学年所有授课教师进行教学质量同行评价。
(三)督导评教
督导评教以校级督导、教学单位督导(含教学单位管理层)随堂评教打分为主,注重对于青年教师的过程性评价。每学期末由高等教育研究中心(教学质量监控中心)从学习通教学评价系统导出发给各教学单位。
(四)教学单位质量考核小组评教
二级教学单位质量考核小组评教每学年一次,根据学生评教、学生座谈、教学检查、教学日常管理等对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全面评价。
(五)对学校四十岁及以上的教师,二级教学单位质量考核小组、学生、同行评教的权重分别为30%、50%、20%;对学校四十岁以下的教师,教学督导、学生、同行评教的权重分别为30%、50%、20%。各部分评教成绩确定后由教学单位质量考核小组汇总,根据分配的名额确定优秀人选,参评教师填写《沧州师范学院学年任课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登记表》(一式三份),报高等教育研究中心(教学质量监控中心)。
(六)学校教师教学质量考核领导小组对各教学单位上报的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并在学校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受理教师本人的申诉并重新核实,确定最终考核结果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印发正式文件和优秀证书。
(七)教师教学质量考核成绩连续两年位于本教学单位参评教师总数后10%的教师,要制定改进提高的措施,并由学院(校级教研室)教学质量监控机构督促其改进提高。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高等教育研究中心(教学质量监控中心)负责解释。原《沧州师范学院课堂教学评估工作方案》同时废止。
附件:沧州师范学院学年任课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登记表
沧州师范学院
2024年6月7日